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0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就業保險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7號抗告人即原告 蔡回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間就業保險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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