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原訴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原告 林楊憶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被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代表人 林建堂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君 律師
參加人 蔡惠國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9年8月12日上午9時10分行言詞辯論,兩造及參加人請準時到庭。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