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勝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宗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秀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聲請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 印文 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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