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林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