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3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300號
原   告  梁智勝
被   告  田騏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供被告的公司熊騎士有限公司短期周轉用
,原告因而匯款90,500元,其餘9,500元係以現金交付被告
,約定107年8月31日清償,但被告之後僅返還100,000元,
尚欠原告100,000元。為此,爰依兩造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借款合計100,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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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
應堪認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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