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62號
原   告  陳邦瞻
被   告  温黃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以104年度彰簡調字第16號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
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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