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志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新臺幣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之收費名稱、計算方式、與金額。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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