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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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91號聲請人 李陳 有即鉅昌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余幸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9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001│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101年4月25日│101年5月31日│126,525元│0000000│││司 許瑞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