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98號聲請人 李秋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新北市○○區○○路一段二四八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聲請意旨未表明指定鑑定之醫院,亦請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