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25號聲請人台灣船場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栗山浩 一代理人 林達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100年3月10日│562,500元│DD0000000│││忠孝東路分行│忠孝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