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08號上訴人寵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立資訊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0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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