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原告 鄒宜紋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被告 林盟義 被告 張志弘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盟義與張志弘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區○○○○街○○巷○○號與新北市○○區○○路212之7號6樓,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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