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丙○○
乙○○甲○○戊○○丁○○被告己○○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七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五萬四千五百六十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緣被害人 周夏 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中國農民銀行前,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突然撞倒,致使右側股骨轉子間骨折受傷。周夏被撞受傷後,經送賢德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六萬四千五百二十二元,因受傷醫療需看護之必要,增加生活所需計三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四元。又周夏因被被告撞傷,至無法正常行走,需依賴輪椅受有精神恐懼之壓力,非財產之損害十八萬四千八百五十四元。原告丙○○等五人為被害人周夏之繼承人,周夏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死亡,為此,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王靜秋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