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使用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08號原告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義淞 等人間返還牌照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式:5800元(原告請求被告償還之交通罰款)+200元(原告 陳報 請求被告返還行車執照價值)+10萬元(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車額使用權利價值)=1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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