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6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告 高鎂芳
黃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乃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剔除被告高鎂芳分配之債權額後,原告因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802,03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