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作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87號原告嶄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育昇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2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