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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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淑琴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190年度偵緝字第19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偵緝字第19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本應記載「(109年度偵緝字第196號)」,卻誤繕為「190年度偵緝字第196號)」,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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