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美被告呂福源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美、呂福源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