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調裁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調裁字第86號聲請人 石慶茂 相對人TrinhNgocMai之女法定代理人TrinhNgocMa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石慶茂與相對人TrinhNgocMai之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係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間對於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母親TrinhNgocMai自民國100年7月起同住,相對人係聲請人與TrinhNgocMai同居所生之女,並經聲請人撫育,聲請人與TrinhNgocMai對於相對人為聲請人親生女之事實,並不爭執,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並無不合。
二、次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之母親TrinhNgocMai同居生下相對人,並有撫養相對人之事實,因相對人之母親TrinhNgocMai前於98年11月13日與前配偶離婚後,未依法離境,故TrinhNgocMai所生之相對人目前無法辦理戶籍,致相對人之國籍與戶籍關係不明確,而此不明確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柯滄銘 婦產科親緣DNA鑑定報告書、TrinhNgocMai與前配偶之離婚協議書及離婚證明書為證,且為相對人之母親TrinhNgocMai所不爭執。又觀諸上開鑑定報告書鑑定兩造之親緣關係,鑑定結果為聲請人極有可能(機率99.99%)為相對人之生父,亦有柯滄銘婦產科親緣DNA鑑定報告書可參,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從而,聲請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