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建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44號上訴人益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霖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
葉言志 上訴人泛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楊靖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