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98號聲請人 橋本進台灣三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三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橋本進為台灣三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台灣三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三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該公司董事會之同意由橋本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橋本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任命書中日文本、橋本進同意書、帳冊清表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一百年度司司字第二三二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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