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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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88號上訴人 羅彩樺 (原名: 羅雲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重陽 、 鄒樹芝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88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