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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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89號上訴人即原告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憲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郁東營造有限公司因100年建字第289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仟零陸拾叁萬肆仟叁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