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83號聲請人大葉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碧真 訴訟代理人 謝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純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正同開發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100年11月22日│7,350元│EN0000000│││ 司高正吉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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