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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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52號上訴人 趙彥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淑真 、福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7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