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松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主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上判決主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