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72號聲請人 孫慧玲 代理人 吳蘭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孫慧玲│永豐商業銀行松江分│100年12月23日│87,600元│AE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