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字第33號原告 莊斐文 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鴻堯 間請求返還土地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萬7232元,惟查,本件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擴張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8萬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6萬、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1022萬,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566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7萬7232元,尚欠新臺幣5萬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