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90號原告 許芷蘅
汪島軍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汪若愚 被告有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洪村騫 人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
梁堯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萬伍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尚欠新臺幣柒仟零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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