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075號
上 訴 人  楊木蘭
被上訴人   何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於上訴狀內表明對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1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0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
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童秉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