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3號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丙○○人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秀吉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