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之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慧鈴 等人之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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