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就其與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經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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