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126號原告 張原維 被告 陳宇軒 原告與被告陳宇軒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陳宇軒與原告張原維間有血緣關係之公立醫院親子血緣鑑定報。
二、提出原告 張維 、原被告陳宇軒與陳宇軒生母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