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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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27號
再審原告   陳家樺
上列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4年度雄小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聲請再審,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認其不合法而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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