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小字第24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廖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承保第三人即被保險人 林韋丞 所有牌照號碼AMG-5863
(下稱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於民國104年1月9日20時6
分許,由第三人 曲庭輝 駕駛行經於屏東市○○街○號處時,遭被
告駕駛LC-0233號車因駕駛不慎而碰撞系爭車輛,致使車輛受損
,原告業依約賠付被保險人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新台幣39,961元
,而被告於本次事故,負有過失責任,原告自得代位請求被告給
付上開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保險單、汽車理賠申請書、
行照、駕照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本次交通事故之調查卷宗,經核屬實,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保險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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