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林忠明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年8月18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262,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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