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89號
原 告 姜漢宗
法定代理人 姜玉惠
被 告 姜秀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塗銷信託契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5,
81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00元×面積5,062.
02平方公尺=4,555,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