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涂晏銘涂炳昆
       吳美蓁
       涂育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晏銘即涂炳昆、吳美蓁、涂育瑄間請求確
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涂晏銘、吳美蓁及涂育瑄間就坐落嘉
義縣○○鄉○○段○○號建物,因通謀虛偽為財產處分害及
債權,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事項之法律關係,非屬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審認相對人買賣行為
究否為通謀虛偽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本
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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