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35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光被告蔡亞文被告林章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2月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