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成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