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號上訴人 何鑛川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二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五九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性交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告訴人A男(姓名年籍詳卷)為民國000年00月生,於被性侵時未滿十四歲,上訴人主觀上可預見A男當時係未滿十四歲之人,基於縱A男係未滿十四歲之男子,對之為強制性交仍不違反其本意,而對未滿十四歲之A男為強制性交,應具有不確定故意;上訴人辯稱不知A男未滿十四歲云云,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再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就屬於原審採證認事及得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全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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