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2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2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永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永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江永龍前曾於民國100年6月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18日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49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同年9月14日確定在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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