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898號
99年度易字第3564號100年度易字第2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樹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協商判決(99年度易字第2898、3564號、100年度易字第23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11第1項準用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