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995號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李瑟琴
被 告 林富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94年7月5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9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及第1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第2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第3個月(含當月)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