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世明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憶企業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玖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
玖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與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被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