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小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99年6月1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撤銷前開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度審理,並再開辯論,另行再定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淑卿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