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志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崇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843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