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 葉永全 相對人 戴瑞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戴瑞河於民國98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2月1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6,000,000元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6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南門│一│49│建│171.00│3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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