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814號債權人 洪鋒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七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確認附表七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
即退票日起算)㈢提出債務人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